坚/持
重视合作,确保质量,信誉承诺
随着社会的持续不断的发展,工程建设如火如荼,挖掘机、装载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对柴油的需求量大增。但由于目前柴油已经全部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安全管理进一步升级,这就给个体及企业用油增加了门槛。为进一步规范自用柴油的安全管理,解决自用柴油存储安全与便民使用之间的矛盾,促进经济平稳、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我研究了一下有关自用柴油的相关文件、政策,撰写本建议。
2022年11月7日,应急部等十部委发布正式对外发布公告调整修订《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这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所有柴油将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不再区分闪点,以后所有柴油的生产、经营、使用都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开展相关行政许可,比如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作为燃料使用的除外)等,新规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柴油全部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不再区分闭杯闪点60℃的限制。
2022年12月26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就做好柴油安全许可工作做了相关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柴油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第五条规定“企业自用柴油加油装置(不对外经营),不有必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那么就面临这几个问题是需要管理部门亟需解决。
(一)矿山、建设工地、化工企业和运输企业车队等柴油需求量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原来就有的自用柴油储罐需要补充什么样的安全手续?
(二)矿山、建设工地、化工企业和运输企业车队等柴油需求量大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新增自用柴油储罐需要办理什么安全手续?要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安全性能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组织竣工验收?其安全性能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哪个层级、哪个部门组织?
(三)《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自用柴油加油装置(不对外经营),不有必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这里所说的“不有必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指的仅仅是不发许可证?是否包括安全性能条件审查批复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
(一)柴油既然全部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那么安全管理肯定要相应提升,但也不能一刀切。矿山、建设工地、化工企业和运输企业车队等柴油需求量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不管是原来就有的自用柴油储罐还是准备新增加柴油罐,都不建议按照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来办理安全“三同时”手续,这样的手续其费用对于一些个体来说,是没办法承受的,但是出于安全考虑,使用单位和个人可以聘请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其符合安全性能条件的能够正常的使用,但仅限于自用,严禁经营行为。
(二)既然顶层已经明确自用柴油不需要安全生产许可,建议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依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明确的安全措施来管理即可,不用再增设相应的安全性能条件评价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也无需办理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同样仅限于自用,一经发现经营行为则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自用油范围规定如下:1、用油类别为柴油。2、用油单位范围: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矿山、在建项目、工厂及与生产相关的柴油使用。3、用油设备规定:生产相关机械设备用油,不包括运输车队用油(因为车队的车辆可以开到加油站加油,从税收角度不建议设置自用柴油)。凡以自用名义购买柴油并储存柴油的用油单位须经商务、应急、生态环境、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乡镇同意后向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四)严格储存量限制:一个用油单位内部自用柴油最大储存量不能超过20吨。
(五)油罐设置要求:油罐设置参照《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标准编号:SB/T10390-2004)》执行,储油罐应采用埋地设置。油罐使用的材料应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宜采用经过国家油罐检测机构认定的新材料和新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淘汰的设备。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电接地装置,卸车场地应设油罐车卸车时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防静电接地装置应能够方便检测是否有效。不允许油罐车流动加油。
(六)备案程序和备案申请规定:计划使用柴油的用油单位需事前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商务部门进行初次登记,取得商务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柴油储罐,进而开展安全评价、获取生态环境部门同意设置意见书等相关工作,并通过商务、应急、生态环境、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乡镇共同验收。取得有关技术报告、验收意见书后,向商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通过审核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表后方可使用。
(七)备案登记提供的材料:1、用油单位的书面申请表。2、生态环境部门出示的意见书。3、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及应急预案。4、需自用柴油的厂矿、工地,须有商务部门现场核实的用油数量意见书。5、厂矿、工地用油的单位还须有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6、安全储存柴油承诺书(包括储存量不超过20吨、合法油品供应等内容)。7、与合法供油单位签订的书面供油意向书。8、商务、应急、生态环境、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乡镇联合验收意见书。
通过规范管理,可以有很大成效避免非法运输、经营柴油的问题,安全管控措施得到实施,既满足工程建设柴油用油的需求,又把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安全问题有效解决。同时,可以有避免群众和执法部门的矛盾。因为如果自用油不规范,就会有群众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柴油,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这哥罚款数额,对于很多个体来说,都是没办法承受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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