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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
来源:撬装加油站    发布时间:2024-08-18 01:33:12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17〕3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别的形式转让;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因此,对依法不得转让的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作价或评估作价不应从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的收入金额中扣除。

  近期,广东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征求快速推进广东省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工作方案意见的函》,就广东省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据悉,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确保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任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编制了《快速推进广东省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方案》,要求各地、各企业于2017年12月底前明确改造计划方案并上报至市级环保、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确保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任务,各地级以上市、各有关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加油站地下水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环办水体函〔2017〕323号)等文件,快速推进广东省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通知如下。

  各地、各企业要在保障社会成品油供应的前提下,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桶油”)对属下各加油站,各地级以上市对辖区内其他加油站改造时间节点、顺序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制定工作规划,分批、分段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设施改造。于2017年12月底前明确改造计划方案并上报至市级环保、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抓好沿江、沿河、水源地和城市中心等环境敏感地区的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对地下油罐使用时间超过15年以上、周围存在饮用水源等敏感目标或渗漏风险较大的加油站,应优先安排做改造。新建加油站未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的勒令其立即进行整改。

  (一)改造对象。加油站中采用单层罐且没有设置防渗池的地埋式油罐。已按国家《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中防渗标准建设或已改造过的加油站,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相关改造材料(包括双层罐出厂合格证、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竣工图或发票等),分别报当地环保、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备案后,不再作为改造对象。各加油站不得利用改造机会擅自扩大储量,确需扩储的,应经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监、消防、气象等部门批准,按照改扩建审批程序执行。

  1、单层油罐设置防渗池。单层油罐设置防渗池参考《加油站地下水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环办水体函〔2017〕323号)相关要求。

  (1)单层油罐更新改造为双层油罐参考《加油站地下水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环办水体函〔2017〕323号)相关要求。

  (2)运用衬罐技术实现双层罐功能需经过权威机构认证和国际知名石油企业3年以上时间的成熟技术(衬罐技术实施工程单位提供具体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内衬产品合格证),且渗漏检测采用《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GB/T 30040-2013)中压力或真空系统的渗漏检测方法。

  省环保厅会同省经济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市环保、经济与信息化、安全监管、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所有加油站经营企业应按月向各市环保、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改造进度。

  (一)计划定制。各地按照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制定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计划,在不影响当地成品油供应的前提下,明确每个加油站的施工时间及完工时间,并由各地市环保部门分期、分批向油品经营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督促企业按期组织实施。“四桶油”所属的加油站,应将统一制定的改造计划分别报当地环保和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其他加油站由各市环保和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制定改造计划。各地环保、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加油站改造计划进行统一汇总,改造计划表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12月底前连同电子版一起报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二)手续办理。各有关部门应特事特办,简化审批流程,加油站具体改造情况需在年度改造任务清单中一并明确。加油站改造前应向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暂时歇业手续,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在加油站原有场地范围及格局下,罐容、罐数、油品品种及位置不变,未变更原消防设计且采用衬罐技术的加油站,原项目环评等手续完备的无需申报规划、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2、在加油站原有场地范围及格局下,罐容、罐数、油品品种及位置不变,未变更原消防及防雷设计且采用换罐技术,需申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无需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原项目环评手续完备的,无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行政许可。

  3、在加油站原有场地范围及格局下,油品品种及位置不变,罐容不增加,罐数变化且采用换罐技术的,需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原项目环评手续完备的,无需申报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行政许可。

  各地市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监管任务由环保、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安监、消防、气象等部门按职能协同实施,分工如下。

  (一)环保部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油品经营企业对加油站地下油罐基本情况开展调查,共同制定全市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计划,督查各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的落实情况,对未按期完成改造任务、防渗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加油站依法限期治理,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进行处罚,同时以正式文件形式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组织油品经营企业对加油站地下油罐基本情况开展调查,共同制定全市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计划。组织协调保障加油站改造期间的成品油稳定供应。按规定办理加油站扩建规划确认和歇业手续。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三)安监部门。依法负责实施地下油罐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四)消防部门。依法对涉及消防设计变更的地下油罐改造工程实施消防行政许可。

  (五)气象部门。依法对涉及防雷装置变更的地下油罐改造工程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六)“四桶油”。在确保成品油供应的前提下,通盘考虑和制定属下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计划,报总公司批准后报当地环保、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并抓好组织实施。

  各地要将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工作纳入本地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安监、消防、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强化对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手续,强化督查考核。各地市要详细安排治理计划,细化各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责任,主动作为,尽早实施,确保任务按期完成。各地环保要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工作督查和进度信息报送制度,按时进行检查督办,全方面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程的实施。

  油品经营企业对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油罐或防渗池改造,应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516-2012)、《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GB/T 30040-2013)、《钢质常压储罐 第一部分:储罐对水有污染的易燃和不易燃液体的埋地卧式圆筒形单层和双层储罐》(AQ 3020-2008)、《埋地油罐防渗漏技术规范》(DB 11/588-2008)、《石油化学工业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加油站用埋地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工程技术规范》(SH/T 3177-2015)、《加油站用埋地钢-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工程技术规范》(SH/T 3178-2015)、《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环办水体函〔2017〕323号)等标准和规范确定工艺、开展设计、组织施工与验收,保证改造工程质量,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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